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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解读

2017-07-12 分享到:

据了解,《暂行办法》所称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下面为大家推荐2017年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解读,欢迎阅读。

2017年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解读

保监会10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全行业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销售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

据了解,《暂行办法》所称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暂行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2017年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暂行办法》规定,销售关键环节的录制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一是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二是对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告知投保人保单利益不确定性;三是对于健康保险产品,告知投保人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对于以上告知,要求在录音录像时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答复或回应。

延伸阅读

7月1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提供设备保障,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办法》所涵盖的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办法》强调,存在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等情况的,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须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此外,《办法》明确强调,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回溯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的,须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办法》出台后,通过对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可回溯管理,可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环节依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并为日后保险纠纷处理提前固定证据,解决了消费者保护工作中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提高了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

向60岁以上老人卖保险 现场要有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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